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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作者:刘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来源:  发表时间:2016-10-22  热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三、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的其他名称

四、构成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

五、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

六、企业名称的变更

七、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文件参考样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它开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此时出现了在企业登记前名称可以先行单独登记注册的提法,但这种预先单独登记注册并没有作为一个特殊的名称核准登记程序,在规定中对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操作性规定均较粗。在实践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在企业登记注册前预先单独申请名称登记外,国内企业很少使用该程序。

  199462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根据该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同时,该条例还第一次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告核准。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缴纳名称查询费。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 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 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用国际惯例。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 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

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职经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在19947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 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的其他名称

  按有关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他组织的名称,亦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企业集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个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经营单位。

一、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

  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企业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 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出现于我国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国企事业探索规模经营以期获得更高效率和效益的一种改革尝试。

  国务院于1991年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第一批五十五家试点企业集团;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至此,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范围。

  由于企业集团仅仅是多个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而其本身不是法人实体,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通过其核心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完成,企业集团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经营活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的企业注册主要是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名称必须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未经企事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亦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一般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即"集团")。申请企业集团名称时,允许同时申请一个集团简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申请企业集团名称不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名称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待业经营特点字词一般与核心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语一致。如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他主要成员的经营业务广泛,跨若于个行业大类,允许在企业集团名称中不标注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集团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一般分两种情况: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中心(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以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名称应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使用"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的,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待根据国务院相应的规范办法出台 后,应进行规范并改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不得继续称为"公司"。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省略。

  2、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

  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实践中,由于企业集团对外、宣传、统一经营的需要,往往要求将紧密层成员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的简称。鉴于这一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经集团协商机构同意,可以使用集团的简称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集团简称后的企业名称的如未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则核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是由同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五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成员形成的集团。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的应是外调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经集团协商机构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可保留原企业集团名称;未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心企业的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尖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是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企业法人一致的,可以从略。

  各专业银行指导性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年、储蓄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指导性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上级保险公司的名称。

  三、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法人的一种,也是我国的数量上仅次于企业的一种法人。它包括科研单位、医院、学校、机关后后勤部门等。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在管理上又将它们划分为全额拨付预算资金的、差额拨付预算资金的、经费自理的三种。情况有关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其名称不论原来称呼,一律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申请和核准。

  实行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申请营业登记的,其名称可以按原事业单位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营业性企业的,应当冠以主办单位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法人名称。

  四、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该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其中文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日本、韩国的"株式会社"应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构成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

  一、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二、关于字号

  三、关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四、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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